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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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
出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00 分
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望京商务区 4、5 号地保利国际广场 T1-29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京南女士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41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94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38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385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3%。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票,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