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12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检察院民事监督(再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该案被申请人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件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 2,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反诉涉案金额 935 万元及相
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法律监督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无法判断最终影响。案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并生效,本次法律监督不影响案件执行。
2021 年 4 月 9 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
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宁林场”)收到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明检民监[2021]35040000023 号《通知书》(告知其他当事人提出意见用),以及申请人《民事监督申请书》等完整材料,因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世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丰木业”)与被申请人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终审判决),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再次申请监督,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民事监督案件背景情况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泰宁林场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前后历经两级法院两轮审理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过程,第一轮审理,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重审;第二轮重审,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并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终审判决子公司泰宁林场胜诉;2019 年 7 月 16 日世丰木业不
服终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被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2020 年 2 月 28 日,子公司泰宁林场收到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世丰木业因不服判决提起法律监督,2020 年 5 月 26 日,三
明市人民检察院下达终结审查决定书,世丰木业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撤回监督申请,检察院决定终结审查。
以上有关本合同纠纷案诉讼背景及相关进展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
2015 年 11 月 5 日、2017 年 2 月 6 日、2017 年 2 月 22 日、2017 年 8 月 4 日、2018 年 8 月
15 日、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24 日、2020 年 2 月 29 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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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27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
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74、临 2015-076、临 2017-003、临 2017-008、临 2017-055、
临 2018-046、临 2019-038、临 2019-080、临 2019-103、临 2020-016、临 2020-035)。
二、本次民事监督的基本情况
关于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世丰木业因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民事判决(终审),第一次监督申请撤回,且检察院终结审查后,本次再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当事人
申请人:世丰木业
被申请人:泰宁林场
2、申请人申请事由
世丰木业因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 0429 民初 700 号《民事判决书》、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 04 民终 1480 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民申 3926 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法律监督。
三、本次民事监督对公司的影响
1、对方因不服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第一次申请法律监督终结审查后,再次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再次受理,并进入监督审查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最终影响。
2、该案件已经法院终审判决并生效,已进入正常执行程序,法律监督期间不影响案件执行。
四、风险提示及其他
1、案件已经法院多轮审理,世丰木业再审申请亦已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检察院已终结世丰木业第一次法律监督申请,公司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结果公平。
2、案件目前再次进入法律监督审查阶段,相关结果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继续跟踪落实,督促泰宁林场积极应用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3、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通知书(明检民监[2021]35040000023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