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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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参加人员...... 5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7
第四章 账户管理...... 10
第五章 权益归属...... 11
第六章 基金管理...... 12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
第八章 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4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15
第十章 附则...... 15附件①:职工参加(放弃)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 .... 17附件②: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 18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
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单位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 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本单位)。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方案。同时,职工本人填写《职工参加(放弃)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①)留档备查。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方案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职工参加(放弃)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方案。
放弃加入的职工重新申请加入本企业年金方案的,自放弃加入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职工需要在每年度的12 月 31 日前填写并提交《职工参加(放弃)企业年金计划
申请表》(附件①),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单位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方案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方案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单位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
2.授权本单位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上海开创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单位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单位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
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 8 %。
单位缴费总额按照以下方式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本企业缴费总额*职级系数*陆地人员/船员退休时长差系数)÷∑(职级系数*陆地人员/船员退休时长差系数)
本方案中的职级系数是指本企业各职级的年金系数。待岗、外借、长病假人员统称为“外待长”职级,其中待岗人员、长病假人员系指事实上已经且后续不再为企业提供出海
服务或者已与企业签订了待岗、长病假协议的人员;外借人员系指外借至非本企业下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1.陆地从业人员退休时长差系数
陆地法定退休年龄
分配系数
(年;男 60 岁/女 55 岁)
X≤2 1.3
2
4
X>5 1
2.船员退休时长差系数
船员 50-60 岁 分配系数
51 岁>X≥50 岁 1.1
53 岁>X≥51 岁 1.2
55 岁>X≥53 岁 1.3
X≥55 岁 1.2
3.职级系数
职级 系数
外待长 0.5
初级 1.0
一级 1.2
二级 1.3
三级 1.5
五级 2.5
六级 3.0
七级 3.5
八级 4.2
九级 5.0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金额为本人月社保缴费基数的 4 %或者每
人每月缴费 10 元,由职工根据个人意愿自主选择。
第十三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
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 5 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所有参加职工企业年金
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
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单位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单位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单位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按照中止时的方案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单位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单位和个人缴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
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
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
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单位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单位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