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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 沪市 退市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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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3:易见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600093:易见股份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ST 易见    公告编号:2021-134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民事调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滇中保理为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 58,000.00 万元,罚息 9,817.00 万元(罚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具体金额视实际支付日期另行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 174.23 万
元,共计人民币 67,991.23 万元;

   前期公司及子公司、金州电力相关方达成和解意向并依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向昆明中院提交了调解申请,目前昆明中院已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余手续正在法院办理过程中;

   对上市公司影响: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可按协议分期收回相应资金,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金州电力及相关方能否如期支付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风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相关 立案调查工作尚在进行中,如公司最终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存在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截至 2021 年三季度末,公司合并口径净
 资产仍为负数。公司已多次向股东方九天控股发函督促其履行资金占用还款承诺。 目前,九天控股未履行还款承诺,亦未对资金占用的时间、性质、路径和金额进

行回复,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仍未收到任何还款,2021 年度期末净资产
可能继续为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3.12 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

   流动性及持续经营风险:公司面临后续债务陆续到期还款、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赔偿以及缴纳税金的资金压力。公司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的情况未得到有效改善,业务量下降,资金流动性紧张,面临流动性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诉讼及资产冻结风险:目前,公司涉及多笔诉讼事项,公司部分诉讼已判决,如按照判决结果进入执行阶段,将对公司的经营及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存在诉讼风险;公司以及部分子公司出现欠发员工薪酬情况仍未解决,存在劳动仲裁风险。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共计 45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涉及案件金
额合计 71,798.83 万元;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 500.96 万元;公司下属 9 家子公
司部分股权被冻结,涉及案件的执行金额共计 21,299.01 万元及利息,被冻结股权的权益数额合计为 15,653.35 万元,不排除后续新增诉讼案件或有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形,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见股份”)于 2021年 12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拟与金州电力等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现将公司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与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州电力”)等相关方调解进展公告如下:

  金州电力及相关方包括:贵州金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历史名称:贵州阳光万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电实业”)、黔能机电设备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能机电”)、金州电力、兴义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义电力”)、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义龙电力有限公司(历史名称:贵州顶效开发区阳光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龙电力”)、贵州万峰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峰电力”)、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乘发电”)、兴仁金峰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仁金峰”)签署《调解协议》,并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同时贵州图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南矿业”)、兴义市阳光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电力”)提供担保。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滇中保理与金州电力等相关方已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向昆明中院提交了调解申请,昆明中院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余手续仍在法院办理过程中。

  二、《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一)案号(2021)云 01 民初 2086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滇中保理

  被告:上乘发电、兴仁金峰以及金州电力

  第三人:易见股份、阳光电力、图南矿业

  2、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乘发电尚欠滇中
保理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8,000.00 万元、罚息 1,452.00 万元,共计 9,452.00 万
元;

  (2)上乘发电、兴仁金峰、金州电力应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向滇中保理连带支付尚欠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3)上乘发电、兴仁金峰、金州电力连带向滇中保理按月还息,所应支付
的利息包括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的罚息及 2021 年 12 月 14 日开始计算的利
息,具体每月还息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乘发电负担,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给滇中保理;

  (5)阳光电力就本民事调解书第(1)、(2)、(3)、(4)项所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阳光电力在其责任范围内,有权向上乘发电、兴仁金峰、金州电力追偿;

  (6)图南矿业就本民事调解书第(1)、(2)、(3)、(4)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图南矿业在其责任范围内,有权向上乘发电、兴仁金峰、金州电力追偿;

  (7)易见股份、滇中保理与金州电力于 2021 年 1 月签订的《金州电力集团
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8)如上乘发电、兴仁金峰、金州电力未按照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滇中保理履行当期还款义务的,则滇中保理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滇中保理应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即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在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 2 个工作日内,滇中保理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10)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所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昆明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案号(2021)云 01 民初 2113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滇中保理

  被告: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以及金州电力

  第三人:易见股份、阳光电力、图南矿业

  2、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兴义电力尚欠滇中
保理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20,000.00 万元、罚息 3,827.50 万元,共计 23,827.50 万
元;

  (2)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金州电力应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向滇中保理连带支付尚欠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及利息;

  (3)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金州电力连带向滇中保理按月还息,
所应支付的利息包括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的剩余罚息及 2021 年 12 月 14 日
开始计算的利息,具体每月还息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兴义电力负担,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给滇中保理;

  (5)阳光电力就本民事调解书第(1)、(2)、(3)、(4)项所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阳光电力在其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金州电力追偿;

  (6)图南矿业就本民事调解书第(1)、(2)、(3)、(4)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图南矿业在其责任范围内,有权向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金州电力追偿;

  (7)易见股份、滇中保理与金州电力于 2021 年 1 月签订的《金州电力集团
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8)如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金州电力未按照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滇中保理履行当期还款义务的,则滇中保理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滇中保理应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兴义电力、义龙电力、万峰电力、
金州电力支付约定的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之日起即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10)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所支出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昆明中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案号(2021)云 01 民初 2114 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滇中保理

  被告:金电实业、黔能机电以及金州电力

  第三人:易见股份、阳光电力、图南矿业

  2、调解书主要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1)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金电实业尚欠滇中
保理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30,000.00 万元、罚息 4,537.50 万元,共计 34,537.50 万
元;

  (2)金电实业、黔能机电、金州电力应按规定期限及金额向滇中保理连带支付尚欠保理融资回购款本金;

  (3)金电实业、黔能机电、金州电力连带向滇中保理按月还息,所应支付
的利息包括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的罚息及 2021 年 12 月 14 日开始计算的利
息,具体每月还息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金电实业负担,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支付给滇中保理;

  (5)阳光电力就本民事调解书第(1)、(2)、(3)、(4)项所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阳光电力在其责任范围内,有权向金电实业、黔能机电、金州电力追偿;

  (6)图南矿业就本民事调解书第(1)、(2)、(3)、(4)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图南矿业在其责任范围内,有权向金电实业、黔能机电、金州电力追偿;


  (7)易见股份、滇中保理与金州电力于 2021 年 1 月签订的《金州电力集团
与易见股份、滇中保理关于融资等问题的商谈协议》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8)如金电实业、黔能机电、金州电力未按照本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滇中保理履行当期还款义务的,则滇中保理有权就剩余欠款本息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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