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明科 证券代码:600091 编号:临2019—009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2日以传真、邮件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国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会议认真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共实现净利润为4,066,027.9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77,281,626.84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73,215,598.88元。
鉴于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公司董事会决定: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此预案,并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19-013)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七、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九、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的公告》(临2019-014)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现行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原条款: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修订为: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现行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原条款:第十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的情况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订为:第十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的情况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此议案需提请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逐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对现行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原条款:“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评估、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原条款:“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修订为:“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原条款:“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修订为:“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其中,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其他条款不变。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全文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