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370 号文同意注册,东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8 月 1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 447,276,31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票总数量为 134,182,894 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9.59 元,截至本次配股发行认购缴款
结束日(2023 年 8 月 8 日),本次配股认购股份数量合计 131,067,214 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56,934,582.26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842,893.5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51,091,688.6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8 月 10 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配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XYZH/2023WHAS1B0346),确认募集资金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均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第九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调整建设内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增加东风(武汉)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新能源动力总成及核心部件制造能力提升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东风(武
汉)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需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及文件等。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风(武汉)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电驱动”)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拟存储金额 募投项目
(元)
新能源动力
武汉电驱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201014501850750 56,047,000.00 总成及核心
动 司上海分行 部件制造能
力提升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为“甲方一”,武汉电驱动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中信证券为“丙
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在乙方办理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富良、廖旭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使用专户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而设立的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现金管理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审核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形式一致。
8、甲方二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账户的支出清单。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申请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申请配合完成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打印、复印专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武汉电驱动与中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