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潍柴动力已撤回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
审申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尚在审查中。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36,000,000 元(大写:叁仟陆佰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
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
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
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就侵害商标权案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上海弗列加滤清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列加”)为潍柴动力所诉被告之一。
一审法院主要判决如下:1、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立即停止侵犯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3175016 号“潍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另一被告(非上海弗列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共计 25 万元;3、驳回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
初 98 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裁决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二)潍柴动力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 01 知民初 98 号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一)》(公告编号:2023-056)。
(三)潍柴动力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终 2448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情况请见《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查过程中,潍柴动力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潍柴动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对潍柴动力提交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尚未出具同
意潍柴动力再审申请或者不同意予以驳回的裁定书。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并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确认的数据为准。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生产经营及流动性造成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报备文件
(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