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 2023-06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杏园路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8 号)核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7,974,413 股,发行价格为 9.3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637,599,993.9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28,780,819.6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61060001 号”验证。
2018 年 4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同日与浦发银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4)。
2018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增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国金证券、长安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42)。
2023 年 1 月 13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国金证券、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2)。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已将上述长安银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余额划转至浦
发银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办理完毕长安银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国金证券、长安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7)。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与齐商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杏园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截至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工厂搬迁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月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丽萍、王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