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1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
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3 号)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14 号)等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内容为加粗加下划线部分)
第九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九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低于 10%。
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大会上的投票权。上市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定最低持股比例限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
制。 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用无偿方式,并向被征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决 决议的详细内容,股东大会决议中含有影响中小投议中含有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在公告中公开披露。果应当在公告中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 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开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前,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 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表)报送证券交易所。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公司董 第一百八十条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 第一百八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
下列基本条件: 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 (二)具有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独立
立性; 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人员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百分之一或者或者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位居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之五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中的单位任 以上或者位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中任职的人员及
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的人员; 员;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士 (五)与公司、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人士有利
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益关系的人员;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子公司存在业务联系 (六)在直接或间接地与子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 (七)为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提供财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者在该等机构中任
构中任职的其他人员; 职的其他人员;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 (八)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任职的人员; 基金任职的人员;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九)《公司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十)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尚未解除的人员; 解除的人员;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 (十一)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其作出
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员;
(十二)中国证券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券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上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百九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 第一百九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
权外,还享有下列特别职权: 外,还享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方可提交董事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