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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0 沪市 金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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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0:金花股份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31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报道简述

  近日,有自媒体发布《长安城内长安花:金花股份故事会》(以下简称“报道”)。公司认为,该报道所涉内容存在诸多不实信息,现澄清说明如下。

    二、澄清声明

    (一)、报道中提及“2017年的真真假假”,质疑公司业绩的真实性。

    1、关于2016年和2017年第4季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不为同向变动

  2016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问题,公司已在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函中详细说明(见2017年5月18日“临2017-024号”公告),并对2016年年报做出了补充并及时公告。

  2017年度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变动问题,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九、2017年分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中详细说明(见2018年4月13日披露2017年度报告)。

  报道中提到的营业收入与净现金流量在时间上不匹配,利润表数据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而现金流量表则依照收付实现制进行统计,二者的关联调整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已详细体现。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动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2、关于票据贴现应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核算

现销售,由客户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公司支付货款,属公司经营业务带来的资金流入。公司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支付给上游供应商或服务商、向银行贴现取得货币资金或者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予以解付3种形式进行处置,上述向银行贴现取得货币资金及到期解付收到货币资金的形式,应处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公司应收票据贴现时已终止确认相关应收票据,故将收到的现金净额列报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3、关于收入确认原则

  公司向所有客户发货,一直以来均为公司委托的物流公司承担,公司承担物流费用。公司要求以收到客户发货通知、公司发货、物流签收、物流承运、客户向公司返回单独的收货确认单后确认收入,在实际执行中尤其是2016年实行两票制后,与公司合作的医药商业公司数量增加,而各地医药商业公司收货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多数医药商业公司存在不出具单独的收货确认单,只在物流公司送货单据上进行确认的情况,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公司对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合并调整。

  在收入确认原则上,公司始终以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的要件之一,在取得第三方物流公司托运记录显示客户签收或取得客户出具单独的收货确认单的条件下予以收入确认。同时,公司近3年经营期间应收账款的账龄在80-120天左右,应收营收占比稳定在25%左右,与医药行业的基本情况相符,且从未出现异常退货现象,不存在公司收入确认不稳健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公司收入确认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价与收入循环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与主要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检查合同关键条款;

  (3)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询问公司相关人员,评估经销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获取公司供应链系统中退换货的记录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影响
收入确认的重大异常退换货情况;

  (5)检查公司与经销商的合同、随货同行单、运输单据、记账凭证、回款单据等资料;

  (6)向经销商函证货款余额及当期销售额;

  (7)抽样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收入确认不稳健的情况。

    (二)、报道中提及“预付账款之谜”,质疑预付账款的真实性

    1、关于364万的经济适用房款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8]4号),公司金花制药厂生产二部位于的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项目已被列入西安市“十一五”规划重大建设项目之一,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住户均需按要求进行拆迁,相关决议及收储协议等公司已经进行公告(见2008年12月31日“临2008-043号”、2009年12月8日“临2009-022号”公告)。

  在上述拆迁厂区内,原有30户公司职工住户,根据协议,由政府拆迁部门提供部分经济适用房源,以使公司安置拆迁职工。该经济适用房价款在政府拆迁部门应付公司的收储款项中先行扣除,在安置房建成交付时,由住户向公司缴纳经济适用房和被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差价,目前该房屋尚未交房,因此形成了364万的经济适用房款预付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预付大兴路地区未央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364万为经济适用房款,不属于工程款项。

    2、关于800万工程款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制药厂搬迁扩建的议案(2014年4月10日“临2014-007”号公告),正式启动制药厂搬迁扩建项目。2014年8月,公司与陕西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委托对方对拟搬迁场地进行三通一平、挖耕植土、垃圾外运、围墙、大门、门房及临时办公室建安、树木及
杂草清理等施工,为此支付800万元工程款。

  2014年公司将该笔工程款归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该项目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后,因土地审批程序未办理完毕,虽然进行了部分前期工作,但无法办理相关土地规划、建设规划报建等手续,导致项目在2015年内无法正式开工,因此公司在2015年度将该工程款计入“预付账款—工程款”科目核算,待项目正式开工后,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转入在建工程。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预付陕西华泰建设有限公司800万制药厂搬迁扩建工程款,因建设工程尚未开工故未计入在建工程。

    3、预付四川会馆500万元

  陕西信德四川会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特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餐饮管理,承办会议服务等,该公司在西安有多家以“四川会馆”、“蜀园”为名的中大型餐馆,属本地知名餐饮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金花国际大酒店自2003年开业以来,在二期工程目前没有进行装修使用的情况下,客房有限,虽然入住率已经较高,但业绩提升空间有限。自2016年起,为了提升收入,酒店拟扩大餐饮面积,提升餐饮档次,与多家管理公司及酒店设计公司磋商更新改造设计方案后于2016年7月与当地川菜知名品牌陕西信德四川会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对方负责采购相关设备,在酒店新增川菜餐厅,拓宽餐饮销售,提升餐饮收益,为此预付500万元。后因酒店与管理集团豪生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协议于2017年10月到期,双方在2017年上半年在管理公司未确定之前将此事暂缓执行。目前酒店公司与管理集团豪生酒店管理公司管理协议已经重新签署,该项目将重新启动。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陕西信德四川会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发现预付四川会馆款项存在不合理情况。

    4、关于预付材料采购款

  为确保主导产品原材料质量、数量及价格稳定,公司对主导产品原料一直作为战略储备物资进行管理。原料采购模式为预付上游供应商货款→供应商根据协议进行前置处理→公司按原料入库标准收货核销预付款。此外,公司普药类产品以化学原料药为主,因环保原因,其原料采购也存在阶段性预付款现象。因
后予以冲抵。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预付材料款存在不合理情况。

    (三)、报道中提及“其实不差钱”,质疑公司抵押借款必要性

    1、关于理财金额及银行抵押借款

  关于理财,公司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并进行披露(见2016年3月28日“临2016-023号”、2017年4月7日“临2017-013号”公告),在年度报告中对购买的理财进行详细披露。

  报道中称“在2016年、2017年这两年更是花了3.9亿和2.6亿资金申购理财产品”。该数字为2016年、2017年理财的年度累计发生额,2016年公司理财实际最高单日余额为5000万元,2017年理财单日最高余额2900万元,已经在年度报告“委托理财情况”中详细披露。公司2016年以自有资金支付收购常州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股权款对价28327.50万元,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1.5亿元用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为市场通行的业务行为,且设置抵押后并不影响抵押资产的任何正常使用和经营。

    2、关于销售费用

  公司的销售费用中主要构成为业务发展费,是公司根据与客户约定的服务推广方案,在所属区域开展的渠道管理与维护、产品市场推广及服务、品牌宣传策划服务、产品咨询及培训服务、以及专业研讨会议等费用,公司已经在各年度报告中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并详细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针对公司销售费用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复核其加计数,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将销售费用中的工资、折旧等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

  (2)分析各月销售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各月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3)选择重要的销售费用,检查销售费用项目开支内容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产品销售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抽样测试资产负债表日前后销售费用发生额,以评价销售费用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经核查,公司销售费用不存在重大错报。

    (四)、报道中提及“经营未扩张、投资业绩一般”,质疑公司金花国际大酒店在建工程未转固,未进行减值计提

    1、关于金花国际大酒店在建工程

  金花国际大酒店非公司主营业务,自2007年起,公司按照调整业务结构、缩减业务单元、突出制药经营主业,积极实现公司经营从多元化向专业化转化的“专业化发展战略”,至2012年进行了业务、资产调整和处置,先后剥离了一系列与制药主业无关的业务和资产,按照此战略规划,酒店业务也在拟剥离业务范围之中,2007年9月,公司及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有限公司与花旗集团房产投资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谅解备忘录,涉及收购及投资金花国际大酒店。该事项公司已于2007年9月18日披露(2007年9月18日临2007-038号公告)。

  自2008年后,公司一直多方努力,和各家意向方进行接触,商谈处置事宜,但因酒店公司总体资产规模较大等多种原因,尚未找到合适的交易方。在此期间,关于酒店二期装修,公司也经过论证,因投入较大,且酒店属于拟剥离业务,再进行投入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因此公司自酒店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起未进行二期工程的装修和相应的转固。后期公司仍将继续按照发展战略,对酒店进行处置,聚焦制药相关主业。

  截止2017年末,酒店二期在建工程余额1.69亿元,酒店位于西安市南门外,地理位置优越,公司每年对其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根据评估结果,近年来均不存在减值现象。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现场查看,公司在建工程——酒店二期未装修使用,因此未达到转固条件。2017年年报审计时对在建工程——酒店二期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建工程——酒店二期未发生减值。

    2、关于抵押

  报道中提及,“除该项土地使用权以外,剩下的无形资产有2948万都被拿去
成都银行5000万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公司已在临时公告予以披露(见2017年9月2日“临2017-051号”公告)。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经核查,公司用于抵押的无形资产为科技四路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