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 2021-011 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向李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562 号)核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发行价 11.23 元/股,共募集资金 999,999,999.85 元,减除发行费用 22,794,247.0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77,205,752.84 元。上述资金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到账,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2-000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已同独立财务顾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 2021 年 2 月 5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表(单位:元)所
示:
开户单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存储金额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416010100102144444 976,799,999.85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指定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其子公司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小容量注射
制剂国际标准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不可支取现金,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支付(或结算)
凭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
方应当确保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源、杨济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寄送至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工作地址。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在从专户支取每笔资金前,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方式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备注用途与本协议约定用途一致的支付(或结算)凭证进行支付结算,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