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 澄星 公告编号:临 2022-03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 10 时进行了司法拍卖,目前已流拍。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021 年 5 月 6 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
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 2020 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3.11 条规定,若公司 2021 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
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9.4.13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净资产为 131,040.00 万元至
194,922.00 万元,但公司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凭《债权人说明》将 2021 年计提的应收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款项的坏账准备中 72.50%的份额予以转回并导致净资产转正,依据不充分。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和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上交所《问询函》,要求就依据《债
权人说明》导致净资产转正事项进行说明,公司正在积极回复中,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
本息合计 2,238,764,309.38 元(未经审计),目前尚未归还。
截止目前,公司涉及被诉讼(仲裁)的累计金额为 2,406,338,941.53 元(含截
止 2022 年 1 月 28 日被投资者诉讼起诉的金额 64,269,326.64 元)。
2022 年 2 月 8 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
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 年 2 月 9 日,公
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0,826,693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78%,目前澄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170,826,693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5.78%;2021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1-117),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目前,因第二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
公司第二大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6,107,921 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1%,目前汉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和冻结数量均为 106,107,921 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01%。2021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澄星磷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详见公告:临 2021-111),江阴法院将公开拍卖汉盈投资持有公司的上述全部股份,若拍卖最终成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目前,因第二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汉盈投资所持公司股份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 10 时起 60 日(延时除外)进行公开变卖。
一、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第一次和第二次司法拍卖的情况
(一)司法拍卖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均为澄星集团所持有的公司 170,826,693 股无限售流通股票。
2、网络平台:均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
(网址分别为: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64050198227.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3.572e594ftYuvOB&track_id=1060902c-2e01-4a70-8dfb-c7f9ebf40796 和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67555831676.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2.572e594fFPq1SP&track_id=e1d00d24-9869-4abd-b16a-50087f49a0ed)。
3、拍卖时间:第一次拍卖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 10 时至 2022 年 1 月 14 日 10
时(延时除外);第二次拍卖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 10
时(延时除外)。
4、第一次拍卖起拍价:807,156,125 元,保证金:80,000,000 元,加价幅度 100,000
元;第二次拍卖起拍价:645,724,900 元,保证金:80,000,000 元,加价幅度 100,000元。
本标的物定价依据为 90 日均线价,即 1,153,080,178 元。
5、特别提醒:1.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江阴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其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2.买受人应当在垫付缴纳完毕后七日内持相关税费凭证至江阴法院办理退还手续,由江阴法院先行从拍卖款中予
以扣除。买受人逾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江阴法院不再负责在拍卖款中扣除退还,买受人可另行依法追偿。3.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4.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5.特别提醒:标的物位置地图系淘宝自动生成,可能存在与标的物实际地址不一致情形,竞买人务必实地看样后参与竞买。
注意:竞买上述股票者,须承诺解决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占用公司的资金本息合
计 2,223,347,882.40 元(截止 2021 年 9 月 30 日,以实际审计报告为准)中 62%为限
的资金问题,并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认可。如竞买人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而竞拍的,按照悔拍处理,保证金予以没收。
6、竞买人在报名、竞价前请仔细阅读《拍卖公告》及《竞买须知》,详细信息可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64050198227.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3.572e594ftYuvOB&track_id=1060902c-2e01-4a70-8dfb-c7f9ebf40796 和
https://sf-item.taobao.com/sf_item/667555831676.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2.572e594fFPq1SP&track_id=e1d00d24-9869-4abd-b16a-50087f49a0ed)”、“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www.rmfysszc.gov.cn)”上查询。
(二)司法拍卖的原因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询问,本次股票司法拍卖原因如下:
2019 年 9 月 21 日,澄星集团向澄蝶株式会社出具了《担保函》,承诺为澄星集团
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进出口”)向澄蝶株式会社采购散装对二甲苯的三份《采购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澄星进出口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澄蝶株式会社向无锡中院提起诉讼,无锡中院受理上述合
同纠纷,并先后作出了(2020)苏 02 民初 433 号、(2020)苏 02 民初 434 号民事裁
定书,因上述案件保全需要,分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协助将澄星集团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轮候冻结,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详见公
告:临 2020-037)。无锡中院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1)苏 02
民初 433 号】,后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苏 02 执 575 号之一】
将该案交由江阴法院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江阴法院关于澄星集团的执行裁定书【(2021)苏 0281 执 7087
号之一】,江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澄蝶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澄星集团保证合同纠
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拍卖、变卖澄星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二、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司法拍卖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经查询江阴法院阿里巴巴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得知,因第二次司法拍卖无竞买人出价,澄星集团所持公司股份拍卖流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