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声明与承诺......6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9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11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4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15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23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24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33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34
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36
十五、越权交易......39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41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46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50
十九、报告义务......52
二十、风险揭示......53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57
二十二、违约责任......6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61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6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补仓义务人:指签订本合同,在合同规定情况下有义务进行补仓及差额补足的自然人或法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补仓义务人特指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人: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资产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委托人及补仓义务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计划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7、注册登记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托管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9、投资说明书:指《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0、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开放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包括违约退出业务。
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1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价值总和。
1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18、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9、计划成立日:指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已达到约定的募集规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20、投资起始日:指资产管理人启动具体投资运作的日期,最晚应于计划成立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开始。
2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17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等。
22、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3、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且高收益的计划份额。
24、优先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本计划资产优先满
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25、普通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扣除本计划可列支费用及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应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补仓义务人因未及时补仓时而向本计划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和返还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如有)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普通级份额委托人所有。
26、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7、普通级委托人/委托人代表: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指【戴克强,身份证号:330104196904061012】。经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由普通级委托人(戴克强,身份证号:330104196904061012)作为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投资建议,代表全体委托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期间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2、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fund.pingan.com。
33、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本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合法管理得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普通级委托人特别承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得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
如普通级委托人违反本承诺的,应赔偿管理人、托管人、优先级委托人等所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全体委托人完全知晓并认可由本计划普通级委托人戴克强(身份证号:330104196904061012)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由此对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或依据本合同及各委托人之间的各自约定在各委托人之间进行分配、承担及补偿。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郑重提醒资产委托人:由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影响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结果,资产委托人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全体委托人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的接入证券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