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75 证券简称:新疆天业 公告编号:临2020-010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
及重组报告书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业”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石河子市锦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天能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上市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方案。
2020年2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拟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条款予以调整。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事项进行修订披露。具体募集配套资金调整内容如下:
一、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对象上限调整
调整前: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
调整后: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2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10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定价原则调整
1、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调整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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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原则调整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标准,即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标准,即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三)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数量条款调整
1、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数量条款调整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数量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票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与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换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数量条款调整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金额÷100 元。最终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债券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金额÷100元。最终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与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换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四)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限售期安排调整
1、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安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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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限售期安排调整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若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债券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投资者限售期安排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若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债券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投资者限售期安排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 年 2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及七届十五次监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同意对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作出调整。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的议案及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的议案尚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