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条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防止年报披露工作中的内幕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职。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日常经营期间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由公司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年报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工作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