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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3 沪市 上海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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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73:上海梅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21-11-24

600073:上海梅林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规划部负责做好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战略委员会决策前期准备工作,将与合作方洽谈完成的投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规划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规划部。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以书面、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事项的,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投资规划部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或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或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或记录由董(监)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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