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媒体采访和投资者接待调研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之间的关系,提高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及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从而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地发展;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在不违背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就以下方面内容积极主动与投资者沟通: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等;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二)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三) 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 给投资者邮寄公司资料;
(五) 网上路演、网下推介;
(六) 投资者来访进行现场参观;
(七) 回答投资者电话咨询;
(八) 走访投资者;
(九) 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应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以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回信、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 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的查询;
(三)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四) 组织网上路演和网下推介工作;
(五) 负责对投资者的走访工作;
(六) 保持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密切联系;
(七) 拟定、修改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有责任协助董(监)事会办公室做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公司运作、管理、财会、法律等知识,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及程序的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原则上不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采访或机构调研时,董事会秘书应参加,并将会议记录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在新闻发布会、各种形式的路演、股东大会、调研活动等活动中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上交所“上证e互动”网站等方式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时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