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公告编号:临2021-035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人民币 198,240,439.4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通过竞拍活动竞得福建省永泰县樟[2015]拍 04、樟
[2015]拍 05、樟[2015]拍 06 号共 3(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后,樟[2015]
拍 04 号土地已交付公司正在开发,而樟[2015]拍 05、樟[2015]拍 06 号地块至今
尚未交付。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冠城元泰”,为前述地块项目开发公司)因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冠城元泰交付前述樟[2015]拍 05、樟[2015]拍 06 号地块土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出具“(2021)闽 01 民初 2673 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
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赤壁村赤壁 10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58531993XH。法定代表人:丁玉清,董事长。
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县府路 155 号。法定代表人:戴有烺,局长。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
原告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宗地编号为樟[2015]拍05号、[2015]拍06号地块。
2015 年 6 月 8 日、2015 年 12 月 4 日,原被告签订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就土地交付标准、交付时间等事项做出约定。鉴于目前出让宗地上仍存在许多青苗及地上构筑物未能及时拆除,且市政配套设施亦未到位,被告无法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土地,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同时要求赔偿相关的损失。
(二)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15 年 6 月 8 日签订的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合同编号为:35212520150603P002、35212520150603P003)以及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3,20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共计 6,300 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向原告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暂共计 103,240,439.43 元(其中,资金占用费暂计79,811,000 元,以实际支付的出让金 7,9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日0.05%,自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土石方工程款 16,632,785.10 元,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 549,780 元,景观设计费 174,420 元,管理费用6,072,454.33 元);
5.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