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2018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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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18-030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
4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润双鹤”或“公司”)
收购华润双鹤利民药业( 济南)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双鹤利
民”)40%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 8.4766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或“本次收购”)。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华润双鹤以自有资金 8.4766 亿元收购满其选持有的双鹤利民 40%
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双鹤利民 100%股权。本次收购
价格与账面值相比溢价 316.20%。
(二)董事会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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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收购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 40%股权的议案》 ,
并授权公司总裁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股权收购项目相关工作,表决结果:
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收购双鹤利民 40%股权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收
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双鹤利民 100%股权,有利于公司统一布局及
资源的注入,进一步加强对双鹤利民的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
合竞争力,提高股东回报。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本次收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收购涉及的审计、评估机构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证书;该两家机构及其经办审计师、评估师与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
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
益或冲突,本次审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审计、评估机构具
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满其选,持有双鹤利民 40%股权。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住所 最近三年职业和职务
1 满其选 男 中国 章丘利民大道1 号 双鹤利民 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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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介绍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双鹤利民 40%股权。
2、权属状况说明: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涉及诉讼、仲裁
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2015
年公司收购双鹤利民 60%股权时,为防范或有风险, 经双方协商, 遗
留股东满其选将其持有的双鹤利民 40%股权, 即本次交易标的质押给
华润双鹤,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及限制转让的情况。
3、相关资产运营情况的说明
目前,双鹤利民整体资产运营状况良好,其 2017 年主要财务指
标数据详见 “三、 (一)7、 双鹤利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
4、双鹤利民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163446867C
注册地址:章丘市龙泉路 77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85 万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28 日
经营范围: 西药的制造、销售【小容量注射剂(含激素类)、片剂、
硬胶囊剂、原料药(兰索拉唑)】(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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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经营活动)
5、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满其选 40%
6、本次收购不涉及其他优先受让权情形。
7、双鹤利民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北京分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京报(审)字(18)第 P00026 号):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双鹤利民总资产 64,588.53 万元,总负债
13,671.81 万元, 净资产 50,916.73 万元; 2017 年实现营业收入 72,249.45
万元,净利润 11,762.43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0,685.24
万元。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双鹤利民总资产 73,001.16 万元,总负
债 18,386.17 万元,净资产 54,614.99 万元;2018 年一季度实现营业
收入 28,391.77 万元,净利润 3,698.2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 3,698.26 万元(2018 年一季度报表未经审计)。
8、双鹤利民主要产品最近一年情况
产品名称 适用症
中药保
护品种
( 是 / 否 )
处方药
( 是 / 否 )
销量
( 亿片 )
营业
收入
( 亿元 )
毛利率
胞磷胆碱钠片
颅脑损伤或脑
血管意外引起
的神经系统的
后遗症
否 是 2.10 1.67 > 50%
厄贝沙坦分散片 高血压 否 是 1.25 1.3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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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适用症
中药保
护品种
( 是 / 否 )
处方药
( 是 / 否 )
销量
( 亿片 )
营业
收入
( 亿元 )
毛利率
硝苯地平缓释片
( II )
心绞痛、原发
性高血压
否 是 4.34 1.05 > 50%
(二)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1、评估假设
(1)除评估基准日有确切证据表明期后生产能力将发生变动的固
定资产投资外,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不进行影响其经营的重大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企业产品生产能力以评估基准日状况进行估算;
(2)本次评估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发生的对外股权投
资项目对其价值的影响;
(3)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利润总额
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调整事项;
(4)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保持与历史年度相近的应收账款
和应付账款周转情况,不发生与历史年度出现重大差异的拖欠货款情
况;
(5)假设被评估单位未来收益期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发
生,不会出现年度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2、交易标的评估结果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
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 0445 号),本次评估根
据国家规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同时进行了评估。 采
用资产基础法,双鹤利民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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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16.73 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
估值为 54,501.41 万元,增值额为 3,584.68 万元,增值率为 7.04 %。
采用收益法形成的评估值 215,119.64 万元,增值额为 164,202.91 万元,
增值率为 322.49%。
上述两种方法评估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两种评估方法考虑的
角度不同: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
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收益法是从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角度考虑的,
反映了企业各项资产的综合获利能力。
双鹤利民目前盈利状况良好,在其产品销售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竞
争优势,收益法评估结果能够更合理的反映企业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更能够比较完整、正
确的体现公司蕴含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以收益
法的初步评估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双鹤利民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为
50,916.73 万元,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股东全部权益的评
估价值 215,119.64 万元,增值额为 164,202.91 万元,增值率为 322.49%。
3、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全部权益资
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8)第 0445 号)所载双鹤利民截至基准日
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各方公平协商确定,双鹤利民 40%股权转让价
款为人民币 8.4766 亿元。
本次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鉴于本次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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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双鹤利民是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行业,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企
业的主要价值除了固定资产、营运资金等有形资源之外,还应包含企
业业务网络、服务能力、人才团队、品牌优势等重要的无形资源的贡
献,收益法评估的途径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故以
收益法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
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评估结果具备合理性;在评估基础上经
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
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1、合同主体: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满其选
2、交易价格:人民币 8.4766 亿元
3、支付方式:现金
4、支付期限:分两期支付,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的 50%,计
人民币 42,383 万元;受让方应在目标公司因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到工
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完毕股东工商变更备案之日 10 个工作日内,向
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总金额的 50%,计人民币 42,383 万元。
5、过户时间安排: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
6、特别事项:
6.1 根据目标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5-2017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目标公司应在
本协议签订之日前,按照股东双方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向
股东双方一次性分配目标公司在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获得的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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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民币 10,584.92 万元;未分配部分的利润仍由目标公司享有,并
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转让方亦不得再
以任何形式或同通过任何途径要求目标公司分配前述未分配部分的
利润。
6.2 自评估基准日至目标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
目标公司股东变更工商备案之日期间,目标公司所产生的盈利/亏损、
其他按资产增加/减少,均由受让方享有。
7、违约责任:
如果转让方未能促使目标公司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股权转让手续并完成主管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