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象屿股份 股票代码:600057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XIANGYUCO.,LTD.
注册地址:厦门市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9号厦门国
际航运中心E栋7层08单元
配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配股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若以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总股本1,170,779,403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售股份数量为292,694,850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本次配股数量上限将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二、配股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配股采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如果控股股东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象屿地产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款返还给已经认购的股东。
三、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配股实施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配股完成后的全体股东依其持股比例享有。
四、利润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情况
(一)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公司相应修订了《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修订后的主要条款如下: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提出各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以保证各重要子公司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同时,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在满足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其向公司合理分红,以保证公司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分配。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的10%。
特殊情况是指:
①若公司已发生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1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利润分配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班子初拟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积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按规定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无法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出具明确意见,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的,或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出具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审议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核并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为增强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制定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年)》,且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资金成本状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要充分考虑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4)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5)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经营情况及利润水平提出各重要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原则,以保证各重要子公司对公司的合理回报;同时,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在满足子公司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确保其向公司合理分红,以保证公司有足额的未分配利润和现金流进行分配。
3、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每年将根据经营情况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确定合理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10%。特殊情况是指:
①若公司已发生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事项(募投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②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小于当年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的10%。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3)在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