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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5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30

60005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条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的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检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在接到报告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
反本办法的,按照《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相
关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国法律、法规、相关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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