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 章 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2021 年修订)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
第三章 股 份...... - 3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
第一节 股 东...... - 5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7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10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14 -
第五章 董事会...... - 18 -
第一节 董 事...... - 18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0 -
第三节 董事会...... - 23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26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
第一节 监 事...... - 29 -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31 -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 - 31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 31 -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 32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 - 33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35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35 -
第一节 通 知...... - 35 -
第二节 公 告...... - 36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37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39 -
第十三章 附 则...... - 3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
司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秘 235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000610487768C。
第三条 1996 年 10 月 30 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6)32 号文批准,并经上海市
证券管理办公室沪办(1996)228 号文同意,成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80,000,000 股,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同年 11 月 22 日公司 80,000,000 股 B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17 日向境内公众发行 40,000,000 股 A 股,其中 37,500,000 股于 1997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的 2,500,000 股于 1997 年 1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 10:3 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股份 6,990 万股,于 1999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06 年 11 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 10:5 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股份
15,145 万股。
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
万股,于 2008 年 8 月 4 日上市流通。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85
万股,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上市流通。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实施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
按 10:5 的比例转增股本,共计转增股份 24,910 万股。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所回购 B 股
股份 17,920,56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 Huangshan Tourism Development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 5 号(天都国际饭店 D 座 16-18 楼)。
邮政编码:245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29,379,44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
书、总会计师及总工程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发展黄山旅游事业及相关业务,保证公司在商业竞争
中持续成功,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旅游接待、服务,旅游商品
开发、销售,旅游运输,饮食服务,旅游资源开发,组织举办与旅游相关的贸易活动,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33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黄山旅游发展
总公司发行 11300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八点五。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 729,379,440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513,300,000
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216,079,44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
净资产;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 30%。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