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 2024-015
昆 吾 九 鼎 投 资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K u n w u J i u d i n g I n v e s t me n t H o l d i n g s C O . , L t d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及 修 订 、 制 定 公 司 部 分
管 理 制 度 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照如下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一章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联审小组赣股[1997]01 号 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联审小组赣股
《关于同意设立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1997]01 号《关于同意设立江西纸业股
1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并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 立,并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600001130998,其行为和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营
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和 业执照号为 3600001130998。
保护。
第一章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第三条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十四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2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其中,公司向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社会公众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4,050 万股和向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00 万股。其
公司职工配售 450 万股,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四月 中,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十八日及十月二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050 万股和向公司职工配售 450 万股,
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及十月二
十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一章第六条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433,540,800 元,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 433,540,800 元,经江西省工商行政市场
记。 监督管理局登记。
第一章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一章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的权利: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4 (一)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的权利: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5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
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取股票的形式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内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
7 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公司集中托管。 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 公司 发起人为
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500 万股,公司国有法人 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经营性资产出
8 股由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经评估作价, 资认购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于
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到公司的经营性净 1997 年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批
资产9,097.14万元,按65.95%的比率折为6,000 准设立。
万元(股)国有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4%。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
9 通股 433,540,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数为 433,540,800 股,均为普通股。
合 计 0 股 ,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流 通 股 合 计
433,540,800 股。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10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
11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 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
规定的程序办理。 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构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外: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12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票的公司债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份;
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要约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1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14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