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过往对浙商银行的投资已取得良好回报而进行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所履行的程序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吴翔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投资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