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前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认真地审阅,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基于过往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已取得良好的回报,拟通过司法拍卖及购买进一步获取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总体利益。
2、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不会高于市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符合相关规定。
3、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事项的基础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高才 ___________________
武 鑫 ___________________
刘俐君 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