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并向其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其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交易价款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本次交易有助于巩固公司路桥运营业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宁立志、郭月梅、徐一旻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