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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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刘畅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15日14:00在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2301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南军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共代表股份872,490,839股,占公司总股本1,610,115,901股的54.188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69,242,4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863%,均为2021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3,248,4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0.201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的验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刘畅。
经查验,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取消通知审议的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审议提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载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249,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84%;反对3,24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8,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3%;反对3,24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3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72,480,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90,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17%。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