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23-007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GDR 上市后适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2 月 10 日,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GDR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公司拟发行 GDR 并申请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存托凭证监管规定》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其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上市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结合本次 GDR发行实际情况并参照《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拟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形成本次 GDR 发行上市后的适用制度。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GDR 上市后适用)》,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且自 GDR 项目成功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程。 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
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
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复》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9号 公司。
文件批准,由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9 号文依法变更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 件批准,由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变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更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督管理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公司现行登记机关为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
91110000616800612P。 理 局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616800612P。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 监发行字[2003]55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03 年 7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55 号文核准,首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 公司于 2023 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
股,并于 2003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准,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所上市。 “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股人民币普通股,于 2023 年【】月【】
日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 8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 8 6 幢 5 楼
号 6 幢 5 楼 邮政编码:102206
邮政编码:102206 电话:【】
传真号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8,486,602,087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
—— 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
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
资人。
第十五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
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
明面值。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
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
—— 或 GDR 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
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
购 GDR 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外发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200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成立时,向发
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
第十九条 2000 年 12 月 8 日公司成立时, 有限公司、无锡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兴
向发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高科技 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亿利大机械有限 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18000 万股,占公司当公司、河南兴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娄底 时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发行了 18000 万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人
占公司当时发行股份总数的 100%。 民币普通(A 股)(以下简称“A 股“)股东持
有【】股,占【】%;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对应的A股基础
股票为【】股,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