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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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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30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2-0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29号)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信证券”)已完成A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1,552,021,64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395,672,337.35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18,195,731.58元。上述款项已于2022年1月27日到账。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信证券A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1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近日,公司连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以下合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701013202216616  12,353,672,337.35
                      司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10257000000879564  10,000,000,000.00
                        司北京东单支行

  注1: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城中心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增加对子公司投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补充营运资金等投向的A股配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未来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天风证券、中邮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 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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