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3 证券简称:浙能电力 编号:2022-023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 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原条款 拟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前身为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经浙江省 限公司。公司的前身为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经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国资 体变更设立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国资
企改[2011]27 号)批准,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整体变更为股 企改[2011]27 号)批准,于 2011 年 10 月 31 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12005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12005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决议。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职工。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质的证券。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七)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万元以上; 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七)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八)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
第五十条 …… 第五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 分之十。
分之十。 监事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