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的议案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 100%股权协议转让至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莱芜钢铁集团银山型钢有限公司股权托管协议》,是正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公司依据资金状况和下属子公司生产运营资金的需求,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向控股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可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公司对日照公司具有控制权,可以及时掌握和监控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日照公司经营状
况良好,盈利能力强,借款风险整体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周转。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提供借款事项。
三、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计提统筹外费用的议案
公司一次性计提统筹外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升公司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公司本次一次性计提统筹外费用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