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证券代码:600021 编号:临 2020-39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增持公司股份 128,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049%,增持金额 91.76 万元;并计划自首次增持之日(含首次增持日)起 6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不超过 4 亿
元(含首次已增持股份)。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截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 52,343,207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999997%,累计增持金额 38,752.20 万元。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9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
持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及增持计划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2、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国家电投集团对公司自身价值的判断和未来业务发展前景的信心。
(2)增持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3)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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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4)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不超过 4 亿元(含
首次已增持股份)。
(5)增持股份的价格:国家电投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首次增持之日(含首次增持日,即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
(7)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20 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17 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14,355,944 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85%,增持金额
10,580.59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 14,483,9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534%,增持金额10,672.35 万元,累计增持金额已超过上述增持计划的金额区间下限的 50%。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2、2020 年 4 月 18 日至 5 月 28 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11,779,177 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4501%,增持金额
8,744.28 万元。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 26,263,1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增持金额 19,416.62
万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3、2020 年 5 月 29 日至 7 月 9 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增持公司股份共计 26,080,077 股,约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9965%,增持金额
19,335.58 万元。截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国家电投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共计 52,343,2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9997%,累计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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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38,752.20 万元。
截至 2020 年 7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投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1,212,861,426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4%;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63,292,165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8%,国家电力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3,615,600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0.1381%。综上,国家电投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1,579,769,191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6%。
本次权益变动后,国家电投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出具了核查意见:国家电投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国家电投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增持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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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