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期授予方案
(草案修订稿)
二〇一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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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方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方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
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且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
股权激励计划。
特别提示
1.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制定。
2.本方案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即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二级
市场回购的A股流通股向激励对象授予4745.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约占
公司总股本的0.2881%;当解锁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按本方案的规定申请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本方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才,以及公司认为应
当激励的其他关键员工,共136人。
4.本方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的50%,定价
基准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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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
(1)本方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本方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
5.本方案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元/股。
6.本方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满次日后
的3年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期,若达到本方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
以申请对获授限制性股票按3年匀速解锁的比例(即解锁期内按照每年三分之一
的比例解锁)进行解锁并转让(激励对象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锁后股份
的转让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
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计划规定价
格购回。
7.本方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条件为2013年度公司下列各指标达
标:
(1)利润总额达到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2.2倍及以上,
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务院国资委下达宝钢集
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
(2)营业总收入较2012年度增长1.1%,达到1812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
内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加权平均值;
(3)EOS(EBITDA/营业总收入)不低于9%,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股
上市公司EOS的平均值。
8.限制性股票解锁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1)2015年度利润总额达到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2.5倍,
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务院国资委下达宝钢集
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营业总收入较授予目标值同比增长率2%,达
到1848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加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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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期授予方案(草案修订稿)
均值;EOS(EBITDA/营业总收入)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股上市
公司EOS的75分位值。
(2)2016年度利润总额达到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2.8倍,
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务院国资委下达宝钢集
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营业总收入较授予目标值同比增长率3%,达
到1866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加权平
均值;EOS(EBITDA/营业总收入)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股上市
公司EOS的75分位值。
(3)2017年度利润总额达到同期国内对标钢铁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3.0倍,
且吨钢经营利润位列境外对标钢铁企业前三名,并完成国务院国资委下达宝钢集
团分解至宝钢股份的EVA考核目标;营业总收入较授予目标值同比增长率5%,
达到1903亿元,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股上市公司营业总收入增长率的加
权平均值;EOS(EBITDA/营业总收入)不低于10%;且不低于同期国内同行业A
股上市公司EOS的75分位值。
9.授予日及授予方式
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实现之日起30日内公司应召开
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与授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