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007 沪市 中国国贸


首页 公告 600007:中国国贸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600007:中国国贸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2-07-09

600007:中国国贸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分别于2006年7月3日和2006年9月13日经公司2006年度第二次和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10年4月16日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于2013年4月16日经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议案;于2014年8月22日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议案;于2015年4月21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议案;于2016年11月23日经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十三条的议案;于2019年4月25日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于2020年6月19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及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议案;于2022年6月30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改第十三条的议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61号文《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1000001002788。

  第三条 公司于1999年1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万股。全部由境内投资人以人民币认购,并于1999年3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00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728.2534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实行科学化规范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写字楼、宾馆、公寓、商场、展览厅、会议厅、停车场的出租、服务;提供住宿、餐饮、幼儿园、文体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承办会议、展览、展销;对外经贸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酒吧,烟草专卖零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美容美发,洗浴(桑拿按摩、水疗),健身房,游泳池,零售商品部,图书、期刊、报纸的零售,商务中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酒店附属商场及房屋场地出租或经营(办公用房或商务用房);酒类的零售;零售日用品、服装、工艺美术品;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礼品花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组织各类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主要经营性资产出资,于1997年10月15日独家发起设立本公司,发起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64,000万股。


  公司于2006年4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为60,000万股。

  公司于2006年10月完成对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数为80,728.2534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0,728.253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