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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公告日期:2024-08-28

中瑞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4年8月) PDF查看PDF原文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3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5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8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9
第六章 附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平台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保留相关核查记录。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司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内;

  (五)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九)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劵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劵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劵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股份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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