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87 证券简称:中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章程登记备案相关事宜。《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 司 系 依 照 《 公 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公司系常州市武进中瑞电子有 司。公司系常州市武进中瑞电子有限
1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27289985473。 913204127289985473。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2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3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
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 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所有股
份均为普通股。 份均为普通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4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5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
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之二以上通过。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议。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议决议。
6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三)项、第(五)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
注销。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
务。 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
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
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
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向
7 法转让。 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