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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9

惠柏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9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9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博园路558号第二幢 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裕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57,437,5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1 人 ,代表股份
57,43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514%。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275,7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03%。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3,27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裕镜先生、游仲华先生、康耀伦先生、何正宇先生、沈飞先生、丁晓琼女士所获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杨裕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杨裕镜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游仲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游仲华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康耀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康耀伦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正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经表决通过,何正宇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沈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沈飞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丁晓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丁晓琼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郭建南先生、徐新建先生、沈锦霞女士所获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郭建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郭建南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徐新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徐新建先生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沈锦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
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经表决通过,沈锦霞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经表决通过,陈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437,5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5,7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37,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7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437,5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27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恩顺律师、杨礼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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