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5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2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柏新材”)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648,301.90 元。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66,700.00 股,每股发行价 22.8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7,766,09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4,958,297.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807,798.1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5381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专户与全资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所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 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上海帝福 3.7 万吨纤维复合材料及新型
1 电子专用材料生产项目 18,000.00 18,000.00
2 惠柏新材料研发总部项目 18,537.00 16,172.00
合计 36,537.00 34,172.00
注:公司已经以自有资金 2,365 万元全额支付惠柏新材料研发总部项目土地出让金。
三、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7,766,096.00 元,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人民币
64,958,297.89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2,807,798.11 元。截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止,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648,301.90 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公司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8,648,301.90 元。
四、 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8,648,301.90元。
2、 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审议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
3、 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本议案履行了公司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以自筹资
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
4、 会计师的鉴证结论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1月9日出具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5466号),立信会计师认为:惠柏新材董事会编制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惠柏新材截至2023年11月1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