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2 证券简称:科力装备 公告编号:2024-001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39 号)同意注册,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1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1,428,135.15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58,571,864.85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河北科力汽车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4)030001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4年 7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帐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汽车玻璃总成组
1 有限公司秦皇岛住 13050163580800002709 156,600,100.00 件产品智能化生
房城建支行 产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汽车玻璃总成组
2 公司石家庄分行营 572010100101911627 100,000,000.00 件产品智能化生
业部 产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新能源汽车零部
3 公司石家庄分行营 311903436210000 44,238,600.00 件研发中心建设
业部 项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4 公司北京城市副中 1000001810120100058723 55,380,965.34 补充流动资金
心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5 公司唐山分行营业 8111801013601208715 117,733,164.85 超募资金
部
合计 - 473,952,830.19 -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营业部/乙方下属营业部或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玻璃总成组件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付利、孔令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