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9 证券简称:舜禹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1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四)14:00
2、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 8 号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邓帮武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7,273,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 股的 59.25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5,16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 51.8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113,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 7.379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3,943,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60,000 股的 8.4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83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1.11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113,6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4,160,000 股的 7.379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36,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36,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36,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36,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7,236,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906,5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5%;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75%;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徐永、叶小龙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