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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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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 3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 4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 5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3)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 6 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 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 8 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 9 条  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
条件。

  第 10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 11 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 12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 13 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1)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3)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6)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7)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4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 15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 16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 17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减持指引》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 18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 19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 20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减持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减持指引》第
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 21 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不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 22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 23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责 任

  第 2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25 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违反《减持指引》规定,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规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规定,视情节采取书面 警示、限制交易、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 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从重予以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 26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 27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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