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4-032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需要,现对《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代表人。 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万股,
14,017.8204 万股,均为人民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017.8204 万股,均为
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 的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
公司债券;
……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标的。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不得转让。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
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种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
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6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列权利: ……
……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
7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求予以提供。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述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8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法院认定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9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列义务: ……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任。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任。
11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下列职权:
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监事的报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