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3-001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发行价格为25.7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02,537,5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7,478,130.1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25,059,369.8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2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2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主体 金额(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8112001014100750170 20,000,000.00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 512904091110908 61,457,452.83 研发中心项目
长华化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学科技 司张家港分行 387670669013000178332 71,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偿还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10527201040020651 246,345,000.00 银行贷款及超募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分行 32250198625500002582 444,632,391.11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合计 843,434,843.94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5,059,369.81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
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1、有关各方:
甲方: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鹏、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甲、乙、丙三方均应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若三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本协议一式 陆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