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50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113号文予以注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长华化学”,股票代码为“301518”。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3,505.00 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 25.75 元/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 175.25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为 2,506.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998.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 28.50%。
根据《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903.37346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即 701.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805.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699.9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288271098%,有效申购倍数为 3,468.95685倍。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3年7月26日(T+2日)结束。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股认购情况统计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对网上、网下发行的新股认购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
(一)网上新股认购情况
1.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16,525,435
2.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425,529,951.25
3.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473,565
4.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12,194,298.75
(二)网下新股认购情况
1.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股):18,051,000
2. 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的金额(元):464,813,250.00
3.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股):0
4.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元):0
二、网下比例限售情况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本次发
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806,53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5%。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情况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73,565 股,包销金额为 12,194,298.75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1.35%。
2023 年 7 月 28 日(T+4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包销资金与网上、网
下发行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一起划给发行人。发行人将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将包销股份登记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证券账户。
四、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7,747.81 万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5,184.17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424.53 万元;
3、律师费用:686.79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16.04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36.28 万元。
注 1: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网上、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发行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12-62936311、62936312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8日
(此页无正文,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之盖章页)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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