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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长华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113 号文予以注册。《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 ;证券日报网,www.zqrb.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并认真阅读今日刊登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1. 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T 日),其中,
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
2023 年 7 月 24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7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册及提
交 核 查 材 料 时 请 登 录 东 吴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ipo.dwzq.com.cn:18080/)。

  3.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
初 步 询 价 和 网 下 发 行 由 保 荐 人(主承 销商)通过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的“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4.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 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6. 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8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 年 7 月 17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
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不同的报
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
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
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10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1,1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7.19%。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结合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
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
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参与本次长华化学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T-5 日)12:00
前通过东吴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http://ipo.dwzq.com.cn:18080/)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初步询价开始
前一交易日(2023 年 7 月 17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8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披露日上
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
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需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6月 30 日)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
计算孰低值。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东吴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
统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
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 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账
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 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 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期 间 , 投 资 者 报 价 前 须 在 深 交 所 网 下 发 行 电 子 平 台
(https://eipo.szse.cn)为拟参与本次申购的配售对象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
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总资产金额。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即 2023 年 7 月 11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 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比例为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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