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2 证券简称:智信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9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
1 社区丽荣路 1 号昌毅工业厂区 2 号一层。 社区建优路 8 号精密智造大厦 2 栋厂房 101。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2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3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4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权。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股份。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五)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5 财务会计报告; 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6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7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增加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8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9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