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8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修订《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文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或更换。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二十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一条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股计划的除外。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
第二十 式增加资本: 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
二条 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
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第二十
九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定的,从其规定。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第三十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三条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第三十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四条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
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