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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划: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9

苏州规划: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3-007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 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5 号)同意,苏州规划设计 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2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600.00 万股增加至
 8,800.00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6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800.00 万元,公
 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将《苏州 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附件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苏州 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 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年【】月【】日 第三条 公司 2023 年 5 月经中国证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称“中国证监会”)统一注册,首次向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 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23 年 7 月
于 20【】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中文全称: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uzhou Planning & Design 英文全称: Suzhou Planning and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Design Research Institute Co.,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00
元。                              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承接城市规划设计(甲级)、建 围为:承接城市规划设计(甲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桥 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桥梁工程、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 梁工程、道路工程)专业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 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文物保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文物保护规划(乙级)、古建筑维修保护(乙 护规划(乙级)、古建筑维修保护(乙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编 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制、论证、咨询和评估等(二级)、土 制、论证、咨询和评估等(二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 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评估、论证、咨询等(乙级);全过程工程咨询;信 咨询等(乙级);全过程工程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服务;软件开 息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服务;软件开发;科技咨询及技术推广;自有房屋租 发;科技咨询及技术推广;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图文设计与制作;模型 赁;物业管理;图文设计与制作;模型制作;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 制作;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 管理;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测绘服务(依法
以上经营范围以主管工商部门核准为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准。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水土流失防

                                  治服务;土地整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主管工商部门核准为
                                  准。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600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00 万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情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况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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