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3 证券简称:智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31.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31,8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55,857,575.6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众环验字(2023)060001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7月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途
数额(元)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 217221023923800004 246,356,891.35 计算机外设产品
公司新香洲支行 扩产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44050164933600001192 80,348,962.10 研发中心建设
公司珠海金鼎支行 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6900087010306 43,335,808.00 信息化系统升级
珠海信息港支行 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44353401040022181 79,486,792.48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珠海金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6900087010809 131,758,338.55 超募资金、补充
珠海信息港支行 流动资金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5,857,575.64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
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注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香洲支行”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名义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名义签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信息港支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下属支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宗辉、许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