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
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
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
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公司股份
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
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等处分;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触犯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可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或/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解释
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8 月